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(修订稿)

发布者:经济学院发布时间:2021-04-05作者:浏览次数:22

第一章   总则

 

  第一条  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,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,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共青团中央、教育部、全国学联《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称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(以下简称“学生社团”),是指在校在读的武汉商学院学生(本、专科生),依据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自愿组成的,为实现社团成员共同意愿,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。其基本任务是: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,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,按照自愿、自主、自发原则,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,开展主题鲜明、健康有益、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,繁荣校园文化,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、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提升同学综合素质,促进同学成长成才。

  第三条 我校学生社团包括专业社团和文娱社团。其中专业社团是第一课堂的延伸,使学生全面了解与专业知识及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,文娱社团是素质教育的第二课堂,为学生全面发展自己的机会。根据社团的不同性质,可分为理论学习类、学术科技类、文学艺术类、社会公益类、创新创业类、体育休闲类、其他等七大类。

  第四条  校团委履行对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职能,设立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社管中心”),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、年审、注销、组织建设、活动管理、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,并督促本办法的实施。各分团委、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“谁指导,谁负责”的原则,加强对所属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。学生会组织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、服务和联系,校、院学生会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具体参与学生社团工作。

      

第二章  权利与义务

 

  第五条  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对学校有关学生社团工作的各项政策、规定,享有知情权;

(二)有权就社团日常管理、活动开展等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或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咨询;

(三)在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,享有自主管理、自主活动、自主发展的权利;

(四)有权根据其活动需要,按照规定流程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物资、租用场地;

(五)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。

  第六条  学生社团须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接受校团委及其授权的其他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监督;

(二)学生社团的成立、人员组成、日常管理、活动开展、变更、终止等事宜须遵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;

(三)配合学校相关工作,引导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。

 

第三章  组织原则

 

  第七条  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,其运作、管理必须遵循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定;

(二)学生社团必须至少5名以上在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,向社管中心提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;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20名;主要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,遵守校纪校规,热爱社团工作,学有余力,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;

(三)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有规范的名称、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、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,至少有一名拟定的指导老师。

  第八条  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,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 学生社团申报表;

(二) 章程草案;

(三)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、学生证复印件;

(四) 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说明。

  第九条 社团管理中心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受理成立文娱社团的申请,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受理成立专业社团的申请,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,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

  第十条  上学年的社团向社团管理中心年度注册,注册的社团才可以进行招新和开展活动。文娱社团时间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,专业社团时间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。

  第十一条  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社管中心申请注销登记。

(一)不能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;
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;

(三)分立、合并;

(四)被责令取消或解散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。

  第十二条  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,均需按照七大类别进行申请,一个学生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,相近相似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重复登记。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,应在相应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宣布成立。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,社管中心负责做好学生社团事项变更的登记、章程的修改和注销等工作。

  第十三条  专业社团由其挂靠学院直接领导,受其监督,对其负责,并聘请一名以上相对固定的校内教师或校外专家(须有挂靠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意见书)担任指导老师,其社团的一切管理、职能、运营等工作由挂靠学院和指导老师全权负责。文娱社团由社团管理中心直接管理。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登记备案。

  第十四条 各学院可设立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组织,直接负责社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,所设立的社团管理组织直接对所在学院负责,接受社管中心的指导。

  第十五条  对条件成熟的学生社团,可依照相关规定,建立党团组织,以对其加强领导和管理。

 

第四章  管理原则

 

  第十六条  学生社团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所有学生社团成员有权选择加入或退出社团;

(二)所有学生社团成员的选拔、考核、任用等工作必须依照学生社团管理的各项规定公开进行,保障学生社团人事任用的公平性;

(三)权利与义务相一致,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力监督所在社团切实履行社团宗旨,有义务为社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。

  第十七条 文娱社团在招募新成员时可收取会费作为社团活动经费。收取会费时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,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,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,并应写入社团章程。专业社团原则上不允许收取会费,聘请指导老师课酬统一按社团管理中心规定集中申报,不由专业社团承担。

  第十八条  学生社团有权利在学校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,按照合法自愿原则,募集经费,并对其进行自主管理,学校鼓励学生社团通过向社会请求赞助等方式获取经费,但不得以经费筹措为由,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。校团委和各学院可以提供一定经费,作为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经费的补充和大型活动奖励。

  第十九条  学生社团财务管理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:

(一)统一领导,定期审计,学生社团所有财务事项须接受校团委及其授权组织的统一领导,受其监督,对其负责;

(二)科学管理,公开透明,学生社团所有经费的筹措和使用,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财务规定,做到账目清晰,接受公开监督和质询,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;

(三)专款专用,服务公益,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,将社团相关费用变更用途。

  第二十条  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。学生社团内部实行会长负责制,会长负责社团内日常事务。在特殊情况下,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校院两级团组织有权指定临时负责人。

  第二十一条  学生社团可依据学校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各项活动,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、反动、迷信活动,不得开展与社团宗旨、性质不相符的活动。

  第二十二条  学生社团组织各项活动,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,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,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。学生参加社团活动不得影响自己正常的学习与生活。

  第二十三条  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实行审批制度,由各学生社团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活动申请,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。邀请校外人员(包括外籍人员)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(如讲演、座谈、报告会等),必须提前5天向校团委书面报批,方可进行。

  第二十四条  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坚持分类申报,集中审批,各社团按照固定活动、常规活动、大型活动三个类别进行申请,由校团委授权社管中心集中审批。

  第二十五条  学生社团拟办刊物,进行校内外交流,必须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,经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,方可出版和交流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,需刻章的必须经社团管理中心批准,社团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,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,如果社团需要证明,须提前一周申请报批。

  第二十七条  学生社团所有物资、场地原则上由各社团自主管理,社管中心予以指导监督。

  第二十八条  根据活动需求,学生社团可按照逐级审批的流程,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物资、场地。租用期间,各学生社团对所租用物资、场地负责管理、维护管理。

 

第五章  考评与监督


   第二十九条  为推动学生社团发展,保障其健康运作,学校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和监督,对发展良好的社团给予奖励,支持鼓励其进一步成长,对出现问题的社团酌情予以处理。

  第三十条  学生社团考评应遵循公平、公正、民主、科学的基本原则,每年定期由校团委授权社管中心组织各学院、社团代表,对各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进行全面考评。

  第三十一条  学生社团在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的过程中,应主动自觉接受监督,接受学校各组织、个人的质询和投诉,并及时予以反馈。

 

第六章    


   第三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校团委制定,各学生社团章程不得与之相抵触,各学院相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   第三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未尽事宜,由校团委保留最终解释权。